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实施细则》和《蚌埠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确定28周岁以下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特别要注意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推优”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承认党的章程,拥护党的纲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在团员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推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实践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察。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推优”对象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理论学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大学生应优先推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1次,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推优”比例,院(系)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5%)进行推荐。
第八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具体步骤如下:
(一)培养考察: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
(二)团支部评议:考察期满后,召开团支部大会或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团小组长应参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蚌埠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民主评议前,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院(系)级团组织审核:院级团组织审核确认团支部上报的推荐对象,并在院内公示一周。填写《蚌埠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名册》,及时反馈团支部并送交对应党支部,同时报校团委备案。
(四)党组织培养:党支部要重视“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共青团组织。
第九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骨干,可经所在校学生会团总支、学生社团联合会团总支、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团总支与其所在学院所属团支部共同评议,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人可由校级学生组织团总支审核公示,名单送交其所在学院党组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推优”工作的领导。各院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次院级团组织“推优”情况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推优”工作。各院级团组织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推优”工作的程序和条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在“推优”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蚌埠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修订)》(院青字〔201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