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07 浏览次数: 271

各系: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使自主创业毕业生享受到国家税收的政策扶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毕指函[2010]31号)要求,现将我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给省教育厅审核。我院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完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创业材料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审核(行政楼211室,联系人:强利军,联系电话:3177008)。

  3、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相关工作要求: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涉及到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系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学生处

                                       2011年3月7日